新竹一名黃姓男子積欠陳姓債權人新台幣388萬元,因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,陳男取得法院債權憑證後仍無法追回款項。黃男母親於2025年7月過世後留下房產、土地、存款及車輛等遺產,黃男未辦理拋棄繼承,但在遺產分割協議中,將其原可分得的新竹縣寶山鄉土地(應繼分14分之1)讓予姊姊,並於2026年7月完成登記。 陳男認為黃男此舉意在脫產,損害其債權,遂依民法規定提告,要求撤銷該筆土地的分割繼承登記,並將土地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共有。黃男對此辯稱,遺產分配係經家族協議,且因他積欠姊姊債務,才將應繼分轉讓給對方。黃男姊姊亦表示,弟弟確實積欠她100萬元,並提出部分轉帳紀錄佐證。 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,債務人若透過無償行為減少財產,導致債權人無法受償,債權人原則上可訴請撤銷;繼承人若在遺產分割協議中做出不利於己的處分,亦可能成為撤銷對象。然而,法官調查發現,黃男母親留下的遺產包含房屋、存款及車輛,家族進行的是「整體遺產分割協議」,該筆土地僅為遺產的一部分。 法官認為,陳男僅針對單一土地的分配提出撤銷請求,而非針對整體遺產分割協議進行訴訟,即便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已向陳男闡明法律見解,陳男仍未變更訴訟請求。法院裁定,遺產分割協議具有整體性,不得將其中單一土地抽離撤銷,陳男的請求方式不符法律規定,因此判決駁回,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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